顶点文学 > 都市小说 > 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 > 第101章 刁钻的角度!
    应当从重从严接受审判......
    话落的剎那。
    律师张伟的脸瞬间就绿了起来,他抬头,表情难看至极。
    但眼下审判台却没有任何异动,明显是不准备制止对方突然插嘴的行为,只想快速将案情梳理完毕。
    被告席上。
    张伟深吸一口气,沉声道:
    “代理人,我方要提醒你的是。”
    “《刑法》中明确指出‘意外致死'与'过失致死'的区别!”
    “其中。”
    “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,导致他人死亡的刑事犯罪。’
    “意外致死,则是因意外事件/不可抗力!”
    举个例子。
    你骑车带着你朋友去玩,你看到一条河,觉得自己能骑车跨越过去,他劝阻你不听,一脚油门过去,导致你朋友身死。
    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。
    并且是很典型的‘过于自信导致意外死亡’
    而如果你和你朋友外出去玩,结果突然路边来了个鬼探头',也就是路人闯红灯,你失控之下摔车,朋友死亡。
    这就是意外死亡。
    你没有犯罪,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,只需要按照法例进行一些民事赔偿即可。
    前者属于有因可查,能规避,而后者则是完全随机的概率。
    “在本案中。”
    “死者赵莉与被告人没有任何联系,且杨佳乐坠楼属意外因素。”
    “死者本身也存在心源性血栓,猝死更是小概率事件,双方叠加,完全属意外事件致死!”
    律师张伟开口辩解,说的话逻辑分明。
    如果从这角度来看,赵莉确实有些像是意外致死,更别提急性病死亡本身就是‘意外’。
    “反对!”
    代理席上。
    近乎在对方说完话的瞬间,徐德脑子里就自动整理出一条条分明的逻辑。
    他看着对方,脸上满是不屑,微微张嘴,一系列话语便脱口而出。
    “被告律师,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,这起死亡事件......"
    “是极其典型的'多因一果”的过失致人死亡罪!”
    有时候,过失致人死亡也并非你和对方认识。
    甚至你可能没见过对方,也能通过因果关系,给你自身定上罪,也就是多因一果”。
    “如果!”
    “案件没有欺凌一事——便不会有坠楼——就没有刺激——更不会出现心脏病猝死!”
    “其中,介入因素‘特殊体质......”
    徐德站起身,直视着张伟,语气中没有丝毫退让,他反而果决道:
    “法律上不承认‘被害人有病即无责!”
    “并且,这起事故并非完全不能预见!”
    人的主观思维在司法中判定较大。
    案发现场位于18中,案发当时,楼下有无数的学生在走动,外面也有路人。
    人数一多,那么便有义务思考,这些人里是否有心脏病患者?
    如果这时有人坠楼,那是否会刺激到对方,导致死亡!?
    很明显,这个概率很低,低到常人基本会忽略。
    但...只要被你碰上,你没思考,那百分百就是过失致人死亡!
    除非欺凌的地方十分罕见,方圆百里没有人,突然冒出个不知情的心脏病患者,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意外、无刑责。
    而很明显,就本案而言,现场不满足这个条件。
    “综上所述。”
    “被告三人,明显具备‘过失致人死亡罪!”
    “理应数罪并罚,与指控其余罪责同样受审!!!”
    话落。
    徐德便扭头看向审判台,等待张秉心的表态。
    他说的话已经足够透彻。
    张伟也深知无法反驳,此时脸色难看到极致,双手紧攥成拳。
    辩下去也无意义,最终,还是要看法官的个人态度。
    审判台上。
    张秉心揉了揉眉心,浑身上下满是压力,他沉声开口道:
    “有关此项指控,本次庭审无需再审理。”
    被驳回了......
    过失致人死亡扭转成意外死亡,被完全驳回了。
    被告席处。
    张伟心有不甘。
    过失致人死亡罪判的不重,3—7年。
    但他的真实目的,是让赵莉这条人命剥夺出刘婧琪所犯下的事里,让表面看起来不那么恶劣。
    别看听起来用处不大,但极有可能就因为这,所以不会导致刘婧琪死刑!
    “被告方,你是否还有其余异议!?”
    审判长张秉心收敛起心思,再次开口追问。
    张伟张了张嘴,欲言又止片刻。
    最终,他稳住心态,深吸一口气。
    案子还有得打....还有的争...他还有余地!
    “审判长!”
    “公诉方所更改诉书中,曾提到过。”
    “被告人刘婧琪,13年前原名张悦悦,曾在距绿森市2000公里外的莲山县实施过一起犯罪。”
    张伟深吸一口气,开始进行自己的第二步。
    第二步是什么?
    还是拆解!
    这起案子扩展到陶庄村已经足有四条人命,责任全聚集在一起,甚至自己已经认罪,那便是百分百的死刑。
    但.....如果拆掉呢?
    拆到只剩杨佳乐一名受害者呢!?
    拆解到,只需要三个人共同承担一起刑事命案,那哪怕被告方将事实认下,但责任却完全不需要承担!
    “公诉方曾说,1990年,被告人刘婧琪,曾在1月份将陶明之子陶江,诱拐至深山。”
    “随后,导致陶江失踪,随后陶明患病死亡。”
    张伟声音有些沉重,此时疯狂开始压榨脑细胞。
    他道:
    “但……………”
    “审判长,陶明病逝与被告人之间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!”
    “其病发没有法医做鉴定,这并非是赵莉这般有因果导致心源性血栓直接猝死!”
    “而是完全没关系,是陶明自身因素导致自身死亡!”
    患病和病发,两者只差了一个字。
    但实际上含义和承担的责任却天差地别!
    举个例子。
    你朋友有心脏病,你故意带他去鬼屋玩,导致其心脏病病发,那这是你的问题。
    但。
    如果是,你朋友没有心脏病,但你和他玩后却有了心脏病,最终病发死亡,这和你就没关系了。
    因为患病只要不是传染,压根就赖不到别人身上,别人也完全操控不了是否让你患病。
    “反对!”
    公诉席上。
    黄石忽的开口反驳,他连声道:
    “审判长,法院不得只看表面材料,应当以当年视角进行观看!”
    “13年前,1990年,别说山沟里的莲山县了,哪怕是绿森市的医疗条件都十分困难,赤脚医生遍地走!”
    “死者陶明是因什么疾病导致死亡,我们不得妄下定论!”
    90年代的医疗条件都很差。
    那时全国上下还有几百万的赤脚医生,这些人虽能治病,但始终不是真医生,治病救人粗暴。
    陶明便是被赤脚医生所诊断,死亡时警方草草检测便入土为安。
    至于法医?
    这比大熊猫还珍贵的人才,2003年一些地方一个市都不一定有一个,莲山县上哪找法医鉴定去!?
    所以,综合来看.......
    还真就如黄石所言,材料上的文字不可完全相信,可能是患病,也可能是刘婧琪激发起急性病致死。
    只是………………
    “公诉人,正如你所说。”
    张伟忽的开口,借用对方的话术。
    “医疗落后导致我们不得妄下定论!”
    “同样,我们也不得对刘婧琪致陶明死而下定论,依据疑罪从无的角度,有关陶明一事,应当判定其为‘患病’!”
    眼下的2003年,实际应用中讲究疑罪从有。
    但最起码表面上还是得疑罪从无的。
    最重要的是这种时间跨维度较长,含糊到极致,无法验证的东西,2003年也确实会疑罪从无。
    只是...…………
    “刘婧琪将陶江诱拐进深山,这是无可反驳的事实!”
    恍惚间。
    代理人席位忽的传来一道声音。
    众人抬头看去,便见徐德忽的开口,挑选了另一个角度进行攻击。
    张伟一顿,旋即内心破口大骂。
    陶江一事他还未出口,对方便率先说了出来,这就导致自身陷入被动,处于‘辩驳而非“守擂'的角色。
    尤其是......
    陶江能对量刑能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!
    张伟压下胸腔中的怒意,他沉声道:
    “审判长,有关陶江一事,我要表述的是,陶江......”
    说着,他顿了顿。
    紧接着开口,吐出两个骇人的字。
    “没死!”
    没死!?
    两个字落下。
    骤然间,现场所有人眉头紧蹙,沉眉看着他。
    好在。
    张伟没有留时间给徐德等人反驳,而是开口继续道:
    “从1990年,至今2003年1月4日。”
    “足足13年的时间,警方从未公布陶江的死讯,当地官方并未找到陶江的尸骨,我们无法断定对方是否真的已经死亡!”
    总的来说。
    陶江与陶明一样,均是处于无法确定’的状态。
    陶明无法确定死因,陶江无法确定是否死亡。
    后者可能被人收养了,也可能已经身死,但没找到尸骨前,官方档案中对陶江的描述便是‘失踪”。
    失踪不是死亡,法庭不得因此罪加刑。
    最重要的是......
    “审判长!”
    张伟忽的沉声开口,“13年前,被告人刘婧琪做出如上诸事时,年龄……………”
    “6岁”
    “依据《刑法》第17条,原文明确规定:不满12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!”
    “同样!”
    “依据最高院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...》,原文中明确提出:刑事责任年龄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周岁为准,而审判时的年龄!”
    也就是本体法。
    如,你17岁杀人,18岁被抓,那法院审判时便依旧按照未成年审判。
    “案件发生于13年前,当时被告人刘婧琪仅有6岁,依据法例………………”
    “陶明与陶江,即便真出现犯罪事实,却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!”
    张伟扭头,看向审判长。
    “就本案而言。”
    “有关被告人刘婧琪的审理宣判,应当仅限于杨佳乐与赵莉两人的刑责!!!”
    话落。
    他便将心提到了嗓子眼里。
    他这三个角度算是这几天绞尽脑汁,为数不多能用的角度。
    第一条意外死亡还被驳回。
    后两条………………
    张伟觉得,作用很大!
    只可惜......
    恍惚间,代理人席位。
    一道声音忽的再次响起!
    “没错,审判长,依据被告席所说,被告人刘婧琪明显该从严从重进行审判!”
    徐德再次开口,将自身的视角与逻辑铺展开。
    只是.....
    从.....从严从重?
    张伟一愣,明显没反应过来。
    6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所犯下的事...到了13年后的现在,怎么可能还从严从重!?
    他不理解。
    不过下一秒,在场众人瞬间就反应过来了。
    只见。
    徐德脸上忽的流露出笑容,他笑的很畅快,扭头看向台上三个法官,直言道:
    “审判长,审判员。”
    “依据《刑法》第61条,即:量刑总原则,基础”。
    “量刑原则明确规定:应当根据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判处!”
    “其中,所谓的‘情节”,即:平时品行、一贯表现、悔罪态度等!”
    “所谓的社会危害性,即:再犯可能性,出狱后对社会的潜在危险!”
    法官量刑不是随便量的。
    正如之前,有关‘离婚财产分割”,法官并不会只看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来判。
    而是还会因其余因素影响判罚!
    也就是品行、悔罪、再犯可能性。
    品行不佳,认罪态度极其恶劣,再犯可能性极高,那么,从法例上来看.......
    “被告人刘婧琪,13年前,仅6岁大便诱拐三岁男童进入深山,其道德便十分恶劣,彰显其低劣品相!”
    徐德没有任何犹豫,果断将一击毙命的话说出。
    “甚至,13年后依旧再犯,更是足以证明,被告人刘婧琪更是毫无悔改之心!”
    “其再犯危险性极其之重!”
    “依据法例,应当从严从重进行审理!!!”
    话落的剎那。
    被告席。
    张伟瞬间血压升高,双目赤红爬上血丝,喉头一甜,整个人怒目圆睁的看着徐德。
    没了...全没了!
    他用13年前,对方只有6岁来减轻责任进行量刑。
    对方却用6岁品行低劣,19岁依旧不改,出狱后社会危害性极大反攻.......
    完了...全完了!
    他的三条辩护,此时用了竟跟没用一样,甚至.......
    甚至‘杀人罪'上的从严从重,远比诱拐本身的罪责还严重!
    如此想着。
    张伟呼吸愈发急促,但大脑却感到缺氧,好似上岸的鱼,拼命喘息却依旧无济于事。
    恍惚间。
    一股呕吐感从腹部涌上喉头,张伟面色惨白,手臂发抖。
    明显是被对方到情绪躯体化。
    徐德却丝毫不理会他的状态。
    反而扭头看向被告台。
    “审判长,案情已梳理清晰......”
    “请审判台定夺!”